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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因为生病未能休年假,怎么办?

    在德国,休假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早在上世纪40年代德国就立法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之外,德国境内所有企业、机构必须给予员工每年至少12天的带薪休假待遇,即“年假”(Jahresurlaub/ Erholungsurlaub)。到1963年,受法律保护的带薪假期已达到至少18天。
    德国现行的带薪休假制规定:如果公司是一周5天的工作制,那么雇员每年至少有20天的休假;如果公司是一周6天的工作制,那么雇员每年则至少享有有24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期。目前,大多数公司的雇员每年可有5到6周的假期。雇员劳动关系存在六个月后,即可获得休假权。假期一般当年休完,如因工作或个人原因推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补休。休假期间应按休假前十三个星期的平均收入发放薪水,但应扣除加班等非正常劳动所得。同时,雇员还可获得额外的休假津贴,津贴额根据公司效益确定,一般为月基本工资的50%-150%。
    日前,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der Europäische Gerichtshof in Luxemburg ,简称EuGH)应一家德国和一家英国法院的申请做出了一项新的决定:即使是因病错过假期的员工也依旧有权享有他们没有使用的休假。他们可以将假期延迟,或是由雇主支付他们在假日工作的薪水。
    本来,根据德国休假法(Bundesurlaubsgesetz),只有当雇员和雇主的劳动关系要解除的时候,才会存在将员工的假期折合成现金作为补偿的情况。因为德国政府一向鼓励员工带薪休假,对自动放弃带薪休假权的员工不予经济补偿。对于久病的员工,允许他们在病愈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拥有度假权利。如果因病不能休假,那么假期可以延迟到次年的三月底,其后则自动取消。

    杜塞尔多夫州高等法院向欧洲法院提交的一例德国工人的案件情况有些特殊。尽管由于生病,该工人的假期被顺延至第二年,但是这对于他来说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他由于长期病假已经提前退休了。因此,他向他的雇主索要未休假期的经济补偿。欧洲法院支持了他的索赔要求,认为:尽管国家立法机构对假期的期限有明文规定,但是,如果雇员因为疾病的原因完全没有可能休假的话,他依然拥有享受假期的权利,这一权利不能被剥夺。而赔偿数额可以按照该员工平时的薪水标准支付。
    路伟律师事务所(die Kanzlei Lovells)劳动法律师克斯廷•施密特(Kerstin Schmidt)表示:“欧洲法院废除了这个已实行很多年的法律规定,这对于工人来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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